简介:不属于不可抗力,不能正当理由,李某必须分担违约金。李某被捉是由于其涉嫌犯罪的自身原因导致的,不属于不可抗力的范围,因此李某在本案中无法正当理由,应该缴纳违约金。陈某与李某签定房屋买卖合约,誓约陈某于合约签定当日缴纳李某定金10万元,余款60万元陈某在李某已完成涂消抵押后2个月向银行申请人按揭贷款并办理过户申请,因一方的原因造成合约迟延或无法遵守的,不应向守约方缴纳房价款20%的违约金。付完定金后第二日,李某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致合约至今无法遵守。
陈某拒绝中止双方的房屋买卖合约,由李某撤回已付房款并缴纳违约金。李某坚称,自己因犯罪被刑事拘留,双方交易阻碍,科不可抗力。发问:李某因涉嫌犯罪被捉,合约无法遵守完否归属于不可抗力,即李某能否正当理由? 【律师答案】 不属于不可抗力,不能正当理由,李某必须分担违约金。
李某被捉是由于其涉嫌犯罪的自身原因导致的,不属于不可抗力的范围,因此李某在本案中无法正当理由,应该缴纳违约金。明确理由如下: 首先,李某的不道德不属于不可抗力。《民法总则》第180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无法意识到、无法防止且不能解决的客观情况。
因此不可抗力的包含要件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不可抗力是不能意识到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所指的事件必需是当事人在议定合约时不能意识到的事件,它在合约议定后的再次发生纯属偶然。
如果在议定合约之前或之时,就不存在再次发生某一事件的可能性,当事人需要邂逅到事件的再次发生,那么,事件再次发生,即便当事人多么不得已,也不包含不可抗力事件。二是不可抗力是不可避免、无法解决的情况。
不可抗力事件必需是该事件的再次发生是因为债务人不能掌控的客观原因所造成的,债务人对事件的再次发生在主观上既无蓄意,也无过错,主观上也无法压它再次发生。债务人对于非因为可归责于自己的原因而产生的事件,如果需要通过主观努力解决它,就必需希望去做到,否则就足以减免其债务。
明确到本案中,李某在合约签定前就有因涉嫌故意伤害他人的不道德,李某主观上就能预见自己因涉嫌损害他人不会有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可能性,也有可能因自己被抓捕而造成合约无法继续履行。因此李某无法之后履行合同的不道德不是一种不能意识到的客观情况,因此不属于不可抗力。其次,李某无法正当理由,应该缴纳违约金。
《民法总则》第180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无法遵守民事义务的,不分担民事责任。李某的不道德不属于不可抗力,无法正当理由。
而且李某被捉这个情况致合约事实上无法继续履行,合约目的无法构建,按照二人的合约誓约:“因一方的原因造成合约迟延或无法遵守的,不应向守约方缴纳房价款20%的违约金”,李某应该分担违约责任,缴纳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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